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学校安全保卫责任制度,明确目标,加强管理,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学校安全保卫责任追究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遵循“公平责任原则”。
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1、学校日常管理中教师、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校长室、党支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在重大节假日对组室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负责人以及分管校长负责,相关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日常工作中对下属组室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专用室物品、危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教导主任和教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不定期的对下属组室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学校门卫、财产、消防、食品、建筑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总务处负责,总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具体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委派安全员对下属组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要求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5、学生在上课时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科任老师(包括专用室人员)负责,科任老师(包括专用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由学校组织的学生课外活动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当班教师负责,当班教师为直接责任人。
7、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学校校级领导的责任由教育局“安全文明校园创建领导小组”追究。
学校职能部门的责任由校级“安全文明校园创建领导小组”追究。
学校组室人员的责任由校级“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小组”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形式
学校全体责任人要形成共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要做到: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