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14届人大33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这项修正案将于
1.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2.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3.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4.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5.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规范室外吸烟点减少“吸流烟”。为了减少室外“吸流烟”现象,修正案明确,上述禁烟区域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设置吸烟点需满足下列四个条件:遵守远离人员聚集区域、设置吸烟点标识、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器具、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修正案规定,市和区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区域。
修正案明确,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修正案将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