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
1.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籍在册学生(儿童)。
2.本市户籍的学龄前未入托入园儿童(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
3.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残障少儿与辍学学生(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的同住子女)。
4.本市户籍的20周岁以下,且第1年复读的高中复读生(包括《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同住子女),并能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5.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已参加当年度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在外省市、境外就读的学生(须提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凭证和所在学校就读证明)。
6.本市户籍人员的0-5周岁未入托入园、且已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暂未报入本市户籍的子女(须提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凭证)。
7.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下属农场(白茅岭农场、军天湖农场、上海农场、川东农场、海丰农场、黄山茶林场),宝武集团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具有上海户籍,在当地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儿童),与长期在当地居住的18周岁以下散居少儿。
8.在沪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际学校)就读的学生。
9.以下人员不属于参保范围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上文“参保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
答: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按学年度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学年度。
1.集中参保缴费时间: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在此时间段缴费的,自9月1日起享受待遇(新生儿除外)。集中参保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续保人员可申请补缴参保,按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待遇,如1月份缴费,4月1日起享受待遇。
2.学年中途新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缴费时间:
(1)符合参保范围第2、6条的新生儿,即具有本市户籍、或为《上海市居住证》达标准积分人员同住子女、或为本市户籍人员已缴费参加当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非沪籍子女,在出生后的2个月内参保,按年度标准缴费。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学年待遇,逾期不予补办。
(2)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的少儿、办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人员的同住子女,在迁入户籍(积分通知书出具)的1个月内办理参加互助基金手续,按年度标准缴费。参保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逾期不予补办。
3.学年中途加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保”)、或转学至外省市的少儿,自加入城保或办妥转学手续起待遇终止;其他人员待遇均享受至当学年末,即8月31日止。
答:少儿住院互助基金按学年度收费。2018学年收费标准为:0到5周岁(指201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每人每学年110元,6周岁以上(指2012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每人每学年100元。年龄段划分,以8月31日为界限。